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切实做好居住证制发、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居住证制发工作规范(试行)》、《东营市居住证制发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居住证发放对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二、居住证申领和受理
居住证制发工作依托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既可以通过“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预申请,又可直接到受理机构申领。受理机构包括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和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
申领1年期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为: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育龄妇女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
2、房屋租赁合同、单位或居(村)委会等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
3、用工单位出具的务工经商证明材料或就医、就学等证明材料。
上述2、3项只需提供其中材料之一即可。
申领3年期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为: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育龄妇女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
4、已购买房屋证明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居住地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2、3、4、5项只需提供其中材料之一即可。
单位用户申报
对于在互联网申请的单位用户,其申请授权信息由所属辖区社区民警通过实地调查等途径核对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基本信息,签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授权书》和《责任书》后,登陆互联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予以审批。
对于单位用户在互联网申报的流动人口信息,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在系统自动核对申报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户籍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导出人员名单交由所属辖区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等途径核对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并存留相应申报材料,建档备查,同时查看互联网的录入信息是否齐全,不全的予以补录,全面核实后,将核实情况签字确认后交由户籍民警,对于符合发放居住证条件的,社区民警需面见核实办证人基本情况,将核实情况签字确认后交由户籍民警上传,户籍民警应及时生成居住证信息,提交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签发。
单位用户申报流动人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单位本次申报的申请、申报花名册、流动人口的身份证件(其中育龄妇女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务工证明材料等;办理3年期居住证的还需提交《东营市居住证制发工作规范》规定的有关材料。
单位用户应确定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居住登记、注销登记、居住证的发放等工作。
工作要求
由于居住证制发时间短、环节多,各基层派出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证件及时发放到流动人口手中。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合法居住的法定证明,也是流动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的有效证件,关系流动人口切身利益。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固定专人,具体负责流动人口居住证实施的各项工作。要定期分析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整改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每天制证信息的受理、审核、签发和居住证发放等情况,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发管理档案,严防骗领、冒领居住证现象发生;县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居住证受理、审核、制作、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深化服务,便民利民。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化警务公开,广泛宣传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居住证的申领条件、程序、时限等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及公安派出所等居住证受理机关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要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
(四)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工作纪律,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