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总则:适用于本省各类学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等原则,是各方共同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并纳入规划,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工作,学校履行主体责任。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保障和防控机制,保障公办学校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保障经费,政府对学校规划选址,县(市、区)政府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教育等部门负责所管学校多项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等。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确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防护器材,落实责任,对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封闭式管理等,对校内各类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消防安全等也做了规定,还关注特异体质等学生。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明确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突发事件时学校采取防范避险措施,规定新闻媒体报道规范。学校主管部门引导解决纠纷,设立调解委员会,发生事故时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处置和调查,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对欺凌等事件,学校纳入教育范围,采取措施防范、处理并保护隐私,对实施者进行批评教育等,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等。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平安校园”建设等多项工作,公安机关推动校园治安纳入防控体系等,财政部门保障经费,其他部门也各自履行相关职责。
安全教育与培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安全教育目标,将其列入课程体系。中小学幼儿园每周1课时,每学年测评纳入档案,高等学校32学时2学分。学校根据学生规模设专(兼)职师资,定期组织实战型演练,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逐步将游泳课纳入中小学课程。
学校安全管理:中小学、幼儿园按师生员工规模配备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按标准增配,增加出入口适当增配。学校将重点区域和部位的视频图像和一键紧急报警装置接入相关平台。中小学、幼儿园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内部严禁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中小学建立心理咨询室,高等学校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学校要加强学生欺凌和暴力防范,设立举报电话和咨询平台等。